老艺术家协会艺术档案管理细则
艺术档案是文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。根据国家“档案法”与文化部“艺术档案
管理办法”精神,特制订“济南市老艺术家协会艺术档案管理细则”:
一、本协会应对本单位艺术档案实行集中管理,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。保证必
要的经费,确保档案的安全和有效管理。
二、本协会设置艺术档案兼职管理人员,负责管理本协会的艺术档案的形成,积
累和归档,接受上级领导的监督、指导,熟悉业务技能,增强事业心。
三、归档范围包括:本协会关于艺术活动的会议记录,决策策划方案、文学创作
、艺术表演、美术书法、摄影、社会文化、艺术研究、艺术教育、
文化交流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、个人艺术活动中形式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艺术材料。
包括:文字、声像视频、照片、实物、图画、音乐、报刊、录音带、剧本和有关的文章
材料,均作为资料保存。
四、收集整理艺术档案应保存档案的完整。不同内容的载体分别进行立卷。在艺
术档案中分大类与属类。大类中设业务类、个人业务类、综合业务类
。应对影响力大的老艺人、艺术家档案材料和散失在社会上珍贵艺术档案材料的搜集、
征集和管理工作。艺术档案分为永久、长期两类。
五、本单位对艺术档案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。
六、如单位撤销、合并,档案应及时上交上级单位。